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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籌備處98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甄選及國立瑞芳高工98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甄選#829 |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籌備處98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甄選及國立瑞芳高工98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甄選#829

年份:98年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8.依照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
(A)1週
(B)2週
(C)3週
(D)4週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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