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茲為提升政府施政效率,確保公共任務之妥善實施,我國於民國 100 年 4 月施行行政法人法,打破以往政府、民間體制上之二分法,讓不適合或無需由行政機關推動之公共任務由行政法人來處理,俾使政府在政策執行方式之選擇上,能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組織規模,同時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些業務之推行更專業、更講究效能,而不受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之束縛。依上所述,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人?
(A)臺灣省政府
(B)臺中市政府
(C)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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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臺灣省政府 → 行政院派出機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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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法人[編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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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臺灣省政府 → 公法人(依據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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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隸屬教育部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