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刑法第 235 條規定禁止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 
(B)國家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C)刑法第 235 條規定對於性言論之表現為過度之限制 
(D)刑法第 235 條規定中之「猥褻」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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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907), C(77), D(228), E(0) #1541728

詳解 (共 2 筆)

#1656318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

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

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

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

並未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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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其意義並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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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792

男女共營社會生活,其關於性言論、性資訊及性文化等之表現方式,有其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乃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存在,並逐漸形塑為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而客觀成為風化者。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然其本質上既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多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正當性。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性言論與性資訊,因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可能產生不同之效應,舉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認知、不同之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對於不同種類及內容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均可能產生不同之反應。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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