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如何處理?
(A)得於必要範圍內請求損害賠償
(B)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得於必要範圍內溯及解除契約
(D)得於必要範圍內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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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5253), C(44), D(70), E(0) #142584

詳解 (共 3 筆)

#948164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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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77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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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129
原本題目:8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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