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訊問被告時,無須告知下列何者事項?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C)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D)被告得請求法院拘提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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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8), C(47), D(807), E(0) #1597510

詳解 (共 1 筆)

#2483579

刑訴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A)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C)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B)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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