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加編差額解釋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B)各機關之銀行存款結存與帳面結存,如有不相符情事,應由出納管理單位編製差額解釋表
(C)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D)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特種財物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財政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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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4), C(80), D(447), E(0) #2354629

詳解 (共 2 筆)

#4703025

(A)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依據會計法第31條
(B)各機關之銀行存款結存與帳面結存,如有不相符情事,應由出納管理單位編製差額解釋表,依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項第7款
(C)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依據會計法第90條
(D)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特種財物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財政(應修改為"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依據會計法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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