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履行應由執行機關委託執行機關以外之第三人為之
(B)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應處以管收
(C)怠金不得連續科處
(D)科處怠金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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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5), B(370), C(142), D(2448), E(0) #166929
統計: A(1025), B(370), C(142), D(2448), E(0) #166929
詳解 (共 10 筆)
#120283
依法,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不是應處以管收,而是視該行為可否代履行或若不可代履行之性質可處以怠金;
若可以代履行是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怠金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且得連續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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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86
罰鍰10萬.
怠金30萬
皆得連續科處
怠金30萬
皆得連續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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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844
行政執行法 行為 不行為
第 29 條 代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罰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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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33
(A)代履行得由執行機關委託執行機關以外之第三人為之
(B)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應連續科處怠金
(C)怠金得連續科處
(B)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應連續科處怠金
(C)怠金得連續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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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397
(B)管收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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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708
怠金之最低限額為新臺幣5000元,最高限額為新台幣30萬元,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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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7
依據行政執行法29至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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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5147
管收是民事制裁 不是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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