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的職權?
(A)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B)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C)針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移請覆議
(D)議決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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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3647), C(852), D(1840), E(0) #1858246

詳解 (共 10 筆)

#3294870

只有可以移請覆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ea40dae0db57.jpg#s-87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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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203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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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307

緊急命令:

行政院會議 決議後 發布

10日內 立法院 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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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948

覆議:法律、預算、條約、條約

口訣:付一發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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