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4399
年份:11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9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三人為連帶債務人,故丁得向乙、丙請求全部 300 萬元之給付
(B)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 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C)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只須就甲應分擔部分以外之 200 萬元 負清償之責
(D)倘若丁曾向甲借貸 100 萬元尚未償還,則乙、丙於丁請求時,得以甲對丁之 100 萬元債權主張 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