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訴願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即所謂「教示原則」
(B) 如因該附記有錯誤,以致行政訴訟管轄有瑕疵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
(C) 訴願決定機關應以通知更正錯誤
(D) 欠缺該附記之訴願決定,以致當事人遲誤訴訟期間者,事後任何時間皆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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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72), C(230), D(7031), E(0) #327008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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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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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33

第92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90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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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552
(D) 欠缺該附記之訴願決定,以致當事人遲誤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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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744
不是任何時間 而是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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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935

不服行政處分等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之載明,為教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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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336
(補充)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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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051
B是什麼意思?這題跟管轄權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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