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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9 甲向乙承租樓房一層供家人居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甲於該屋內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全部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B)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C)當甲將該屋之部分轉租與丁,丁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該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 乙負賠償責任
(D)當因甲之疏失致甲向乙承租之該屋被戊侵占使用,戊於使用中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 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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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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