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法務部主管法規
(B)未兼任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為適用對象
(C)政府機關間互動不受拘束
(D)公務員出席演講活動,每小時鐘點費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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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894), C(1169), D(188), E(0) #3117262

詳解 (共 5 筆)

#5973470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A)(B)適用對象: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1.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2.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3.公立醫院醫師
4.公立學校教師
5.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C)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
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政府機關(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無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D)第13點規定,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如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此為最高上限;考量各機關(構)業務推動需要,另於同規範第19點明定授權各機關(構)得依需要,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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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123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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