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得罷免所選出之政黨比例代表
(B)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了應保障在外國居住之本國人的選舉權
(C)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D)競選之過程,應以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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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31), B(1087), C(174), D(368), E(0) #448433

詳解 (共 8 筆)

#729705
地方          ;  罷免
政黨比例  ;  開除黨籍
165
2
#2838308

政黨比例代表是在講不分區立委吧

不分區立委沒得罷免 失去黨籍就失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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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10287
(釋字331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30
0
#913658
回樓上,可以這麼說. 我的理解是:投票選出來的,就可以投票罷免。依政黨比例當上的,不再屬於該代表政黨也就喪失資格.
18
1
#896217
補充一下,憲法第133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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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384
只有分區立委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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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330
看不太懂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是不是(A)政黨比例代表原本就違法
所以不存在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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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584888
黨紀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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