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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籌備處98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甄選及國立瑞芳高工98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甄選#829 |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籌備處98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甄選及國立瑞芳高工98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甄選#829

年份:98年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9.依照特殊教育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
(A)學期。
(B)1年
(C)2年
(D)3年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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