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有限公司的特點為
(A)不報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B)股份可隨意轉移
(C)可折價發行
(D)股份轉讓不必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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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62), C(80), D(38), E(0) #181173

詳解 (共 2 筆)

#589072
查了公司法的規定,第111條(出資之轉讓)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所以B,在這個規定下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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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26
什麼意思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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