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廠房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檢驗含有大量汞污泥,該署乃依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為污染場址。上開公告行為得依下列何項理由判定其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污染場址之公告為抽象禁止使用或開發之行為,並有法律依據,為實質法規命令
(B) A 公司雖因公告負有清除改善污染場址之責任,惟並無處罰之法律效果,為事實行為
(C) A 公司因公告而須擬具計畫改善污染場址,已生法律效果,為行政處分
(D) A 公司應配合公告擬具計畫改善污染場址,為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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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238), C(1714), D(71), E(0) #232153
統計: A(259), B(238), C(1714), D(71), E(0) #232153
詳解 (共 4 筆)
#442178
公告→一般處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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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02
剛好點到陳普考回覆討論通知,
那時把土壤及地下水公告為污染場址當作對物的一般處分看,故以行程法§100II、§110II解,非將行政處分作一般處分。
不過也不宜作對物的一般處分,因為並非公物得喪變更、一般使用。
應以行政處分解,課予特定場址之污染行為人(即A公司)擬定改善計畫之行為義務,以公告方式對外產生法效性。
謝謝您的錯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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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438
行政處分怎會等於一般處分
依法規作單向的處分應視為行政處分(如指定古蹟)
而提目題到的該廠址系針對特定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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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98
請問這題要怎麼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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