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務員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必然須有行賄之人才能完成犯罪,此二者的互動關係,學理稱之為:
(A)對向犯
(B)聚眾犯
(C)結合犯
(D)加重結果犯
統計: A(7173), B(105), C(1557), D(195), E(0) #1266176
詳解 (共 10 筆)
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聚合犯: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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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罪性質上並非「對向犯」?
(A)通姦罪
(B)收賄罪
(C)賭博罪
(D)聚眾不解散罪
公職◆刑法- 103 年 - 103年 中央造幣廠 駐衛警察甄選試題【刑法概要】#21828
答案:D
對向犯:
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聚合犯:
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結合犯:
結合兩個單一構成要件合併成單一犯罪。如強盜故意殺人罪(強盜+殺人)、海盜故意殺人罪(海盜+殺人)、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兩行為(故意+故意)兩罪vs結果加重犯:一行為(故意)導致(過失)加重為兩罪另為規定一罪。
加重結果犯
刑17,係指為基本犯罪行為,卻發生較重之結果時,將基本犯罪與加重之結果視為一個犯罪,加以處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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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本質上是綜合故意與過失之構成要件之特別犯罪類型。然而在理論上,過失犯與故意犯同樣會造成加重結果,惟我國現行刑法僅就故意犯設有加重結果,而未就過失犯之加重結果設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
5.下列關於刑法上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較該結果之故意犯重
(B)加重結果犯不問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為我國所持有
(D)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