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交通工具,何者應徵使用牌照稅?
(A)計程車
(B)法國在台協會公務車
(C)海難救險船
(D)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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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 C(1), D(81), E(0) #397271

詳解 (共 4 筆)

#597476


使用牌照稅法

第7條(免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四OOCC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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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470

主旨:計程車客運業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修正生效後,原業已設立經營者及嗣後辦理新領牌照、過戶登記及各項異動手續者,應逕予轉檔註記免稅,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說明:二、查計程車客運業,其設立經營、車輛管理及駕駛人資格等,交通管理機關均有嚴格之規範(諸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車身顏色亦須經審驗具純黃顏色,車輛相關之設備及標幟均經實質審查,行車執照並已註明「計程車」字樣,其使用性質堪稱明確
(財政部95/04/18台財稅字第0950472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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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547
為什麼計程車不用?難道它算第7條第10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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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85
請問相關條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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