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推會設置辦法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普通班教師代表
(2)三分之一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普通教育教師代表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1)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