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⑴依會計法第 66 條之規定,說明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時,各帳目 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如何處理?(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各帳目 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