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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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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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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繼承丁之財產成立公同共有。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以自己名義擅自與戊訂立公同共有財產中之房屋的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的 效力如何?(13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一)1.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在分割前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 2.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對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3.甲以自己名義擅自與戊訂立公同共有財產中之房屋買賣契約,該債權行為有效。但甲並未得到乙和丙同意,因此物權行為對乙丙不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陳玉蘭
該契約效力及於甲乙丙全體
詳解
提供者:cx384714
效力未定,須得公同共有人同意始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Jyun-Siang Chen
買賣契約有效。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詳解
提供者:我要考上
買賣契約有效 甲未經公同共有人乙、丙同意 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Candy Lin
甲以自己名義擅自與戊訂立公同共有財產中之房屋的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的 效力如何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需得乙丙同意
詳解
提供者:億
111111111111
詳解
提供者:Applet
有效。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