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貳、非選擇題 2 題【每題 20 分,合計 40 分】
第一題: 台北市某派出所警員 A 下班後與朋友聚餐,餐後不勝酒力仍勉強騎乘機車返回派出所,途中不慎撞擊行 人 B(輕傷),然因其為警察身分不便曝光以免受處分,緊張之際未下車救援卻迅速騎車逃逸,事後經路邊監 視器確認為 A 所為,請詳述 A 觸犯何罪?【2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1.刑法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2.刑法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3.刑法277條-傷害罪
詳解
刑法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解
1. 185-3醉態駕駛罪
2. 撞傷B逃逸 185-4肇事逃逸罪 違背義務294第一項遺棄罪 從一重論肇事逃逸
3. 185-3與185-4分論併罰
詳解
肇事逃逸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法規的過失罪
詳解
A之行為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其行為該當、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詳解
185 肇事遺棄罪
277 傷害罪
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第1項~§28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解
185-4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造成被害人生命或身體危險。
詳解
刑法284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