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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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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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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900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9008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9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建地一筆,應有部分依序為甲 3/5、乙 1/5、丙 1/5,甲死亡時, 其應有部分(3/5)由其繼承人丁、戊、己三人繼承,試問:(30 分)
申論題內容
⑴丁、戊、己得否未經乙、丙之同意,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庚?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A為甲之受推定之婚生子女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之A子,依民法第1062、1063條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在受否認之訴確定前,該婚生性不受推翻,即便生父丙,亦不得為認領或提起確認身份關係之訴,以維家庭生活之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