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係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在職權範圍內所為之一切活動;依其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區分為: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係指具有意思表示且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其種類可分為公法行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及合同行為)及私法行為。而所謂準法律行為係指不具有意思表示但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其種類可分為通知行為、受理行為、賞罰行為、公證行為、確認行為等。至事實行為則指不具有意思表示亦不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如強制措施,內部行為、事實行為等。
2. 衛生所醫生或護士之預防接種行為乃行政機關施行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之行為,故屬事實行為中的實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