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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7854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軍校因其軍校生退學所衍生之公費返還事件,於民國 100 年間與軍校 生家長甲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 制執行之執行名義。A 軍校遲至民國 101 年 2 月始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民事執行處亦誤為民事強制執行 事件而予以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嗣於民國 107 年 11 月間 A 軍校再 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 執行。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A 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應如何處理?(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續行執行,不得逕予駁回聲請

(一)公費生與學校間之關係為行政契約,故執行機關應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惟普通法院誤發債權憑證,此國家失誤所生之不利益不得由當事人承擔,況為避免徒增程序之勞費,行政訴訟庭應援用該相關卷證續行行政執行,不得逕予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