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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48540
科目:民法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經商籌措資金,將其父 A 所有古董花瓶一只,趁 A 病危家人未察之際,以 50 萬 元出售於知情之 B,甲並依讓與合意將花瓶交付與 B,B 亦將 50 萬元價金交付甲。 數日後 A 死亡,A 之繼承人除甲之外,尚有乙、丙兩人,繼承人分割遺產之結果, 該只花瓶歸乙繼承。則:

申論題內容

⑴甲與 B 所完成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小米
無效,B為惡意第三人,甲與B為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詳解 提供者:任飛

分析:

1、甲係以自己之名義,無權處分其父A所有之動產,故其與B的買賣契約有效,但移轉該動產之物權契約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第118條)。

2、又因買賣契約之買受人B,係知情甲並無讓與該物所有權之權利,為惡意受讓,故縱然已受甲交付該動產,其占有仍不受法律之保護,故B不得主張善意取得該動產物權(第948條、第801條)。故甲對該動產的處分行為,若A父承認,則為有效;反之,則為無效,A父可本於該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丙返還該動產(第767條第一項)。

故甲與B所完成的法律行為,負擔行為有效,處分行為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