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二)遊客丁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茲依國賠法第三條第四項說明:
題解:
國賠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 甲委託丙經營,「木棧道」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仍屬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2. 丁無視入口警告標示仍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亦可申請國家賠償,但甲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二)丁得向甲請求國家賠償,甲得依國賠法第3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 甲委託丙為委託行使公權力,依第3條第4項前段規定,木棧道仍為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2. 依國賠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為甲
3. 丁得申請國賠,甲得依國賠法第3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