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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9007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市政府管理之天然濕地,設有木棧道深入海中供旅客觀察海濱生物及 漫步遊覽,市政府並於棧道入口設立木牌,揭示配合漲落潮之棧道開放 時間,及遊客行走於棧道時不得嬉戲、推擠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公告。

申論題內容

⑵該木棧道係由甲市政府依契約方式委託丙經營管理時,有遊客丁於棧 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試問:丁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0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cactus

[考點]

1.「自然公物內設施」之國賠(108年新修法) 國家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冒險者,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2.公權力受託人是否為國賠法行政機關

 

(二)遊客丁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茲依國賠法第三條第四項說明: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之損害賠償責任(國賠法第三條第四項)

 2.委託公權力之方式除了依法規命令明確授權外,亦包括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之方式,授與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因此丙於此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3.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包含山道、橋樑、棧道等,而市政府已於棧道入口設置相關公告,惟丁仍於棧道上追趕跑跳,因此得減輕或免除國家之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題解:
國賠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 甲委託丙經營,「木棧道」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仍屬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2. 丁無視入口警告標示仍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亦可申請國家賠償,但甲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二)丁得向甲請求國家賠償,甲得依國賠法第3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 甲委託丙為委託行使公權力,依第3條第4項前段規定,木棧道仍為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2. 依國賠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為甲
3. 丁得申請國賠,甲得依國賠法第3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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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雞蛋拌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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