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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交通事業郵政、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14134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 甲乙兩夫妻務農,甲名下有一農地,乙則無任何財產,兩人生有子A、B、女兒C,甲與乙共同收養D為養子。所有子女均已成年,除C女結婚外,其餘子女均未婚。民國100年時,甲所有之農地因都市計畫重劃為建地,土地價值暴增,A在外投資失利,回家索錢,甲乙不答應,A憤而毆打雙親。後來,民國101年12月甲罹重病,遂立遺囑將自己唯一的財產,即市價新台幣1億2千萬元的土地,平均分配給乙、B、D,A因曾毆打父母,隨即離家出走,不曾奉養過父母,而C為已出嫁之女兒,所以不給這兩人任何遺產。不久,甲於102年1月5日過世。甲過世後第一週,A與C回家大吵大鬧要分家產,乙則認為D為養子,不得繼承財產,瞬間家人感情嚴重破裂,B看破紅塵,於甲過世後第二週,即向法院拋棄繼承並出家為僧。試問若甲乙兩夫妻從未登記任何財產制,甲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和繼承?(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eddy9502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 依下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各款規定.一.依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89~1198條 遺囑方式之規定條文......

第1145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二........~~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上述條文見解,子A已宣告無繼承權.養子D部分未說明,甲遺產在特留分下,分二分之一6千萬給乙,B,D,B放棄繼承,乙,D,每人得三千萬,另6千萬由乙,B,C,D,繼承,B放棄,乙,c,d,各得2千萬.

故得知,乙,D,由繼承得5千萬,C,得2千萬,A不得繼承,B放棄繼承.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