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 依下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各款規定.一.依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89~1198條 遺囑方式之規定條文......
第1145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二........~~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上述條文見解,子A已宣告無繼承權.養子D部分未說明,甲遺產在特留分下,分二分之一6千萬給乙,B,D,B放棄繼承,乙,D,每人得三千萬,另6千萬由乙,B,C,D,繼承,B放棄,乙,c,d,各得2千萬.
故得知,乙,D,由繼承得5千萬,C,得2千萬,A不得繼承,B放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