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或汽車牌照之裁處,
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
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
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
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
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逕行吊銷
並註銷駕照。試問,裁決機關逕行吊銷並註銷駕照之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
「(第 1 項)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
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
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
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
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