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權在民的意涵及其基礎 「主權在民」即謂國家最高的權力應屬於所有人民。J. Locke曾云:「統治者必須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進一步言,此一原則必須建立在以下的基礎之上: (1)對人民負責的政府:政府的權力需來自人民直接或間接的賦予,亦即須落實責任政治的精神。 (2)有意義的選舉:人民透過選舉的方式賦予政府權力,而有意義的選舉是在過程中有競爭性,其結果有不確定性的選舉。換言之,執政權利有更替的可能。 (3)人民有持異議或不服從的權利:當政府施政極端無效率或形成暴政時,人民有權推翻政府,亦即人民對政府有抵抗權。 (二)政治平等的意涵及其要件 「政治平等」是指每個公民皆有平等參與政治決策與爭取公職的權利。其要件有二: (1)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即無論背景條件,公民再選舉時每人均有一票,且每人所擁有之選票價值相等,不因任何外界因素而有所不同。 (2)平等陳述政治觀點的機會:此一原則因小黨或無黨籍候選人不易取得政治職位而難以完全實踐,其原因有相當程度與媒體曝光度有關,故而衍生出「新聞自由」此一主張,認為新聞自由可以使每個人都有機會接觸媒體,透過媒體表達意見。
民主政治原則(A.Ranney):主權在民,政治平等,人民諮商,多數決. 主權在民:最高原則,治者須經被治同意. 1.對人民負責的政府:選舉檢驗. 2.有意義的選舉:競爭性,權利可更替,異議與不服從. 政治平等: 1.一票,等值. 2.平等陳述觀點→媒體晉用權. 人民諮商: 1.具備了解人民期望的機制. 2.對民意:早期遵行,後期整合. 多數決:防止多數暴力. 1.尊重少數. 2.以憲政主義防止民粹主義.
(一)主權在民之意涵與條件
1.意涵---人民為國家之主人,沒有任何意志高於人民的抉擇
2.條件
(1)公平的選舉(不確定的結果)
(2)主要決策者為民選(有輪替的壓力)
(3)受課責的政府(事後監督)
(二)、政治平等之意涵與條件
1.意涵---擁有公民權之公民皆可參與決策與選舉,而不受不平等的歧視限制
2.條件
(1)資訊自由(所有參政者的意見皆可流通)
(2)結社自由(所有參政者都有競爭的機會)
(3)廣泛參與(參政者的資格不因現實地位的強弱而有所差別)
(三)、可能皆為規範式假定
陳義過高,常有礙難實現的狀況
(一)所謂的主權在民,即為由人民掌有政府的統治行為,也就是民主Democracy的意涵。而相對於民主字面意義表達的「人民統治」,更多的表現方式是「理性及參與」,強調公民直接參與政事時帶來的「道德學習」與「實踐經驗」,而不僅只是決策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