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放話要對A飽以老拳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客觀上,甲以脅迫方式,使A負有原無需承擔之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若以目的手段關聯理論檢視上述行為之可非難性,本案甲為使A不再將機車停放於門口,而以暴力威脅方式警告甲,雖兩者具關連性,但係以不正當之方式以達正當之目的,故甲之行為具可非難性。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一)、客觀上,甲以加害A身體之言恐嚇甲,已危害A之安全;主觀上,甲具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對A劈頭一拳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客觀上,甲之攻擊行為與A之受傷結果具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競合:甲所犯恐嚇罪與強制罪,實務認為因強制罪論刑較重故例外論強制罪即可。再與後續所犯傷害罪,因時空密接性並非緊密,故應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處理。
乙將A的機車挪到甲門口停放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之幫助犯:
(一)、教唆犯之成立,本文認為應採溝通理論而非僅依肇因理論,亦即教唆者需與被教縮者有犯意聯絡,至少應有默示或明示的身心理上溝通,始論教唆,而本案乙自始自終都未與甲有相互接觸,故無論教唆之餘地。
(二)、乙挪動機車的行為,客觀上乙助長了甲教訓A之意願,故應認乙該行為為甲提供精神上、心靈上的助力;主觀上,乙具有幫助故意及欲使甲教訓A既遂之故意。
(三)、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