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8632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國立大學學生甲穿著十分光炫之拖鞋到校上課,行經教室途中,遭逢學 校教師乙斥責不應穿著拖鞋上課,甲對乙表示:「我的父母都不管我了, 你憑什麼管我?大學是自由的地方,我愛怎麼樣,有什麼不可以。」乙認 為甲之觀念偏差,予以斥責並要求其道歉認錯,然而甲生完全置之不理。 乙以甲生態度不佳與不尊重師長等理由,依循校內程序,提案將甲記大過 後公告周知。試問該記大過之行為是否為行政罰,並請申論其法律性質。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hiao

一、對學生甲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罰之行為:
(一)行政罰係過去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之行為人的一種處罰行為(參照行政罰法

           第1條)。

(二)學校對於學生的記大過處分行為,並非行政秩序罰
1、大法官釋字第382、684號
2、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記大過乃學校「達成教育及管理措施」之措施。

詳解 提供者:LULU

想請問一下記過記大過和警告,應非屬於行政處分,而是學校所為之管理措施吧?

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中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所以不是所有的學校決定都是行政處分。

如果有問題的話請指正,謝謝。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大學生遭記大過之處分,其性質茲說明如下:
(一) 行政罰法處罰之目的,係違反行政法義務者,所科處之處分。是故,甲大學生遭記大過之處分,並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二) 學生受學校處分之行政救濟:
1. 釋字382:各級學校學生,僅涉及學生受教育權,足以改變學生身份受教育權。
2. 釋字684:大學、碩博,非僅涉及學生受教育權,包含集會遊行、基本權等。
3. 釋字784:本於憲法16條之意旨,保障人民訴訟權,所有各級機關對憲法權利、法定上權益遭侵害皆可提起救濟。
詳解 提供者:中
小弟淺薄見解
 
首先行政罰。是處罰性質,是很重要的基礎。而且要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違反公法上義務,才可以處罰。並且是針對過去違反的行為做處罰。已經有點類似刑法了,但刑法規定更嚴苛更重。
 
關於本題被記大過,本文認為不是行政罰。因為學生沒有違反公法上的義務,而且也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去違反。只是單純陳述自己的意見。而且學校也沒有說違反校內等何種規定,直接校內內部程序討論處理。如果這樣就構成行政罰很嚴重,因為這樣沒有符合法律明確性、授權性、比例性等原理原則。
因此本文認為學校記大過的行為是行政處分,並且影響了學生的基本權利,可以提起救濟。大法官釋字已經全面破除限制學生救濟基本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