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學生甲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罰之行為:
(一)行政罰係過去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之行為人的一種處罰行為(參照行政罰法
第1條)。
(二)學校對於學生的記大過處分行為,並非行政秩序罰
1、大法官釋字第382、684號
2、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記大過乃學校「達成教育及管理措施」之措施。
想請問一下記過記大過和警告,應非屬於行政處分,而是學校所為之管理措施吧?
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中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所以不是所有的學校決定都是行政處分。
如果有問題的話請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