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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6122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受僱於位於臺北之乙藝術髮廊公司,擔任美髮設計師工作。乙公司為避免員工離 職後另開新店影響營業收入,乃與員工約定員工離職後 10 年內不得從事與在乙公司 任職時相同性質種類之工作,違約者須賠償乙公司一定金額之違約金。如甲辭職後 在臺中開店從事美髮設計工作,乙得否以甲違約請求違約金?(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勞基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超過台北市)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員工未受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十年)
詳解 提供者:科科利

1.甲乙間之競業禁止條款超過最長期限2年,且未定有合理補償,違反強制規定,契約應屬無效

2.甲辭職後在台中開店,難謂有對台北之乙藝術髮廊公司足以造成營業妨害之事由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乙不得以甲違約請求違約金,理由說明如下:

1.基於競業禁止原則,乙公司得和員工甲約定員工離職後10年內不得從事在乙公司任職時相同性質種類之工作。因此甲離職後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職美髮工作或自行開設髮廊公司。

2.唯乙公司位處台北,若甲辭職後在台中開店從事美髮設計工作,不影響乙公司之營業,因此乙不得以甲違約向甲請求違約金。

詳解 提供者:Ryuseob
1.依其法律規定,得約定不得在一定距離內,從事相同性質種類之工作。 但上述甲員工開設髮廊之地點於台中地段,而乙公司在台北地段,兩方距離甚遠,應認不違反其規定。 2.約定時間10年之久,應認其規定不符合要求。 3.若要求員工不得為其行為應給予相當補償,由題意中並無看出公司有給予員工甲任何補償,故應認為不符規定。 由上開原因中,應認為乙公司不得以甲違約為由,請求甲付違約金。
詳解 提供者:曾凱琳
不行,因為此契約已違反勞基法,無效。
詳解 提供者:S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n定:n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n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n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n未逾合理範疇。n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n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n給付。n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n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n為二年。

詳解 提供者:n1025814
於野外拾得腳踏車一部,交警局招領,經過六個月無人認領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1577368&task=&1507972148#ixzz4vTOPykxH
詳解 提供者:1504891146
不生效,除非在甲離職前簽訂競業條款,並支付競業金,否以甲仍可開業從事美髮設計工作。
詳解 提供者:qmbeqw0e[qoe-[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乙不得請求甲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