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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69771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某次颱風過境後,將其所有遭水浸泡多曰之A汽車一部,售與不知情之乙。 乙於使用1年後,復將A車轉售丙。嗣丙於交車後半年,發現A車往昔曾浸水多 曰(俗稱「泡水車」),請附理由說明丙可否向乙主張退還A車?(25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luo

(一).動機錯誤:

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依題意,乙於使用一年後,復將A車轉售丙。嗣丙於交車後半年,發現A車往昔曾浸水多日(俗稱「泡水車」),係屬物之性質錯誤。故丙得向乙主張動機錯誤,請求撤銷之。

(二).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依題意,乙於使用一年後,復將A車轉售丙。嗣丙於交車後半年,發現A車往昔曾浸水多日(俗稱「泡水車」)。故丙得向乙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依題意,乙於使用一年後,復將A車轉售丙。嗣丙於交車後半年,發現A車往昔曾浸水多日(俗稱「泡水車」)。故丙得向乙行使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請求其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Phil Kang
此為申論題,真的對我來說,太難了。 GG
詳解 提供者:嗡嗡
若乙知所出賣之小客車為泡水車,卻未告知買受人丙,則恐有「詐欺」之虞,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故買受人如於事後發現出賣人故意隱瞞該車為泡水車之事實,於發現後「一年」內得主張撤銷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但如果乙為過失而不知,則乙並無詐欺丙之意圖,故丙無法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使之視為自始無效,再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其所受領的價金或退還A車。 乙雖有給付小客車與丙,但因該車為泡水車,故其給付有瑕疵,是為不完全給付,且乙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該車為泡水車,故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則丙可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行使權利。
詳解 提供者:小林

有人知道怎麼解嗎?

詳解 提供者:認真考試
(一)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示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查本題丙向乙購買A車,並非標的物同一性之內容錯誤,亦非表示錯誤,應為[動機錯誤], 原則上不得依上開規定撤銷。 惟A車是否為泡水車,係屬物之性質錯誤,汽車倘經泡水,其性能、壽命與交易市場上價值必定有所影響, 而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又丙於交車後半年即發現,尚未罹於民法第90條之1年除斥期間,故丙例外得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依179條規定退還A車並請求返還價金。
詳解 提供者:sweetmindychang
詳解 提供者:曲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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