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想防衛
(一) 甲主觀上具防衛意思,然客觀防衛情狀並不存在,基於誤認阻卻違法前提事實之存在而開槍射乙,此情狀亦稱「誤想防衛」。
(二) 而誤想防衛之法律效果則有爭議:
1. 故意理論: 故意必須具認識、意欲及不法意識三要件,欠缺其一即不成立故意,唯此說現已不採。
2. 罪責理論: 不排除行為人故意,依行為人可否避免其錯誤而僅決定罪責之減輕或阻卻。
3. 限制罪責理論: 因皆屬對犯罪事實要件的誤認,應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否定故意而成立過失犯。
4.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二階): 因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負面構成要件之不存在,而排除其故意。
5. 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 此為一種獨立錯誤型態,即行為人仍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不法意識,從而阻卻罪責故意,只成立過失犯。
(三) 甲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