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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1452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違法在公寓頂樓加蓋違章建築,影響該大樓之結構安全,經鄰居檢舉,主管機關即限期命甲拆除,但甲置之不理,主管機關於期限過後為達到拆除該違建之目的,依法得如何處理?(2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yun Yong
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Q小雨
代履行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行政執行法28條~32條
詳解 提供者:默默

主管機關於期限過後為達到拆除該違建之目的,得對甲為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中的間接強制,理由如下: (1)所謂行政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公法上義務之人,以強制手段促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已履行之相同狀態之制度。行政執行之種類可分為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三種。所謂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係指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於相當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執行之。直接強制係指對公法上不履行義務之人,執行機關直接就義務人之身體或物施以物理上實力,使其達成與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而間接強制係指執行機關以間接手段促公法上義務人履行義務,其方式可分為代履行及怠金。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時,應採取間接強制優先原則,亦即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方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2)主管機關應先對甲為間接強制,而拆除違建因涉及甲之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故應先採取怠金之間接強制方法,若對甲處以怠金後,甲仍不拆除,主管機關再依代履行之間接強制拆除違建。 (3)主管機關若以怠金或代履行之間接強制方式執行後,仍無法達到該拆除違建之目的,則得為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