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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概要#53628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說明民主國家當中「國會」(congress)的定義與功能。(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蘇郁銘
議會是立法機關的一種型態,由人民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者組成以執行立法權;這些代表者稱為議員,可以透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也可能是委任的。議會常用來指稱民主國家的立法機關,由於其運作內容很大部分來自人民的意向,因此亦被稱為「民意機關」;而國家層級的議會,又稱為國會。 學者Heywood認為,國會在民主國家應發揮如下的功能: 1.立法(Legislation):立法為國會的關鍵功能,而在制度上的設計賦予國會立法權,是期望法案經由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國會公開議論後,於最後通過時具有全民認可的權威性與拘束性。 2.代表(Representation):國會於連結人民和政府的關係上,發揮重要的代表性功能,其對政府政策、法案之討論及議決,即代表人民對國內政治的參與。 3.調查(Scrutiny):除立法和代表外,國會基於其監督政府作為之權利,可透過類似稽查的調查行為,為人民提供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4.政治甄補(Political Recruitment):國會,尤其在內閣制國家中,常為人才甄補的重要管道,提供未來政治領袖的人才儲備庫。 5.正當性(Legitimacy):國會能透過助長大眾對制度規則之「公正」的明瞭,從而促成政權的正當性。換言之,即作為一個「平民議會」,以民眾及其利益之名義,為法律或政策背書。
詳解 提供者:呂璇

(一)國會的定義: 國會在民主國家裡,由人民投票選舉而出,組成代表其利益或立場之代表,監督行政部門,須向人民負責。 (二)國會之功能: 1.制定法案:我國法律之規定,須由立法機關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始得生效。 2.審查預算:由行政部會編製預算支出,送由立法機關來審議,我國立法機關只擁有刪減預算無增加之權責。 3.重要人事同意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正副院長及委員、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委員和檢查總長之人事任命,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始可。 4.民意之代表與行使:國會由人民依據選舉制度選出國會議員,因此國會內議員之組成應可反映人口階層與各方利益。 5.修憲提出:我國憲法規定,修憲須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案,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後,始得提交人民複決。 6.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此為內閣制及半總統制國家制度,由國會發動倒閣權,內閣亦可提解散國會,讓人民重新選出。

詳解 提供者:Yu-Ning Zhang

行政、立法、司法是政府行使統治權時,所經歷的三個不同階段。其彼此間互相依賴,互相抗衡。在過去,立法權是最先被分殊出來的政治權力,其為反映及保障民意的第一道防線。而「國會」便是國家立法權的行使機關,其定義與功能,分述如下: (一)國會的定義 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為「人民主權」的實踐,因此國會代替人民行使立法權,期可對人民社群及政治菁英發揮指導與拘束,亦被視為三權中的「最高權力」,可藉由定期且頻繁的選舉制度來予以限制。根據波斯比分類,國會有下列特徵: 1.「國會」為立法權機關,是最貼近民意的政治權力之一,其重視民主的回應性。 2.國會的組成是經由眾多議員組成的合議式機關。其表決時僅有一票,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3.國會的議員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議士」。代表人民對政治事務進行「決策與商議」, 透過會議討論,得出共識。 (二)國會的功能 1.制訂與修改憲法:在大部分的國家中,國會為該國憲法唯一的制定與修正機關。 2.制定法律:國會最為重要的功能,為「制定法律」,依政策制定符合當今社會的法律。 3.人事同意權:行政與司法職位的人事同意權,為可制衡另兩個重要機關的機制,亦是賦予行政與司法機關成員「正當性」。 4.預算及決算監督:除了制衡行政機關的「預算法案」,亦是代替人民為國家的稅務進行把關。 5.行政監督: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有監督權責,因此行政部門首長應出席國會接受質詢與辯論。 6.準司法功能:可對官員行使彈劾權、調查權,發揮其監督功能。 國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人民直接選出,代表著民意,受到現代國家快速的發展,公共政策的議題開始趨向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但因受代議機構法令限制無法如同行政機關高度專業化分工,因此立法權開始示微。即使立法權漸漸喪失其對行政權的「指導」,但仍保有「把關與監督」的功能,而尋找新的角色定位亦是國會所必須關注的課題。

詳解 提供者:Alan Li

()、國會的背景、定義、類型
1.背景---最初作為與王權對抗的貴族集團存在,後來在民主社會中演變成藉由選舉獲得正當性之立法集團(如1832英國選區改革法案使國會獲得民意正當性)
2.定義---泛指一國之立法機構,主要任務為制定法律與監督行政
3.類型
(1)以數量區分---一院制、-二院制
(2)以有無實權區分---委員會型國會、競技場型國會
(3)以與行政之關係區分---與行政融合(內閣)、與行政分立(總統)、既分立又融合(半總統)
(二)、國會之功能
1.訂定法律
2.審議預算
3.監督行政
(1)質詢行政(內閣)
(2)發動不信任案(內閣)
(3)行政人事同意權(總統)
(4)彈劾、罷免總統之提案(總統)
(三)、當代國會正在式微
1.行政奪權(1930,總統制)
2.政黨黨紀(1880,內閣制)
3.扁平組織結構性弱點(沒有效率)
4.利益團體逐漸取代(草案訂定)
(四)、國會仍有其價值
---仍負有監督、守門之任務

詳解 提供者:鯊鯊上岸了

(一)國會,在我國稱為立法院,我國憲法中規定,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在民主國家中,因為直接民主的實施實際上有一定的難度,因此人民將權力託付給「代議士」行使,即形成目前民主國家普遍的代議政治。在大多數國家,代議士被要求須遵守人民的意志完成立法。另一方面,在三權分立的制度下,國會也被賦予制衡行政及司法權的權力。
(二)國會的功能:
1、制定法律:此為國會最主要的功能。在我國,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2、審查預算:預算,又被稱作「措施性法律」。行政機關提出預算案後,與法律相同須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且在我國,立法院在審查預算時不得無增加支出之建議。替人民看緊荷包。
3、提供正當性:當法律案經立法院通過後,及代表法律案「間接」由人民審查過。對於人民來說,此項政策或法律及具正當性。這也是為何即使某些非民主國家實質的立法權並不在國會上,卻還是會保留國會作為政策具有正當性的象徵。
4、監督行政:在我國,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首長有到立法院接受質詢的義務,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施政。
5、甄選政治菁英:總統或行政院長使用人事任命權時,有大部分需經過立法院同意。
6、制定或修改憲法:在英國,修改憲法並無專責機關,而是交由國會行使。

詳解 提供者:Nataly Bu
國會屬於立法權的領域,相對於行政與司法能達到三權分立之準則,相互制衡。 國會之設立,能監督政府施政,定期對行政個部門首長諮詢行政方針及施政成果,對預算之控管是為能達到
詳解 提供者:Haha
我國國會負責立法監督政府政策與執行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
代表民意 監督政府
詳解 提供者:sijia1030
決定法案通過與否的單位
詳解 提供者:BingShian Jiang

(一)國會的定義:

  基於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原則,國家中得以行使立法權的最高機關即為國會,而國會有以下之特徵:
  1.國會的成員皆為民選而來
  2.國會分為一院制(台灣)、兩院制(英國)、多院制等
  3.國會有定期開會與休會期
  4.內閣制的國會議員可兼任行政官員;總統制則不可兼任
  5.國會議員基本上有任期限制,連任制度依國家規定而有所不同
  6.國會相關的組織規定與權力由法律明文規定
  7.總統制的國會中立法權與另外兩權分立;內閣制的國會中立法權與行政權責相互融合
  8.在台灣,國會的機關為立法院,國會議員則為立法委員
(二)國會的功能:
  鑒於國會行使立法權的最高權力,其諸多權力列出如下:
  1.國會得行使立法權訂定法律
  2.國會對行政機關行使監督之義務
  3.國會具審核預算之功能
  4.內閣制國家中,國會具有對行政首長提起不信任投票之權利
  5.總統制國家中,國會對行政官員具彈劾權
  6.國會對人民負責
  7.國會的存在有穩定政局的功能(故不宜任意解散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