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保留之意義與範圍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係指特定事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加以規定,行政
機關對此等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
至於哪些事項屬於法律保留原則的範圍,學說上有干預保留.全面保留.重要性理論等不同見解。
惟干預保留忽略了給付行政對人民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影響,全面保留之範圍又太過廣泛以致行政權窒礙難行,故德國與我國通說均採重要性理論,認為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或公共利益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有法律規定,行政權方得為之。
二.法律保留之密度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將重要性保留理論具體化,而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1.憲法保留事項
2.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3.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4.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出處: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