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式預算為1989年巴西愉港首創,而我國第一個實施的就是臺北市政府。所謂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 係指讓地方居民直接介入公共預算的支出與優先順序的決策,目的在於增加預算的透明度、政府的課責、民眾的認識,以及社會的包容。實務上,參與式預算提供公民資訊,讓他們可以對於地方社區有關新公共服務與方案的建議予以辯論並排列優先順序,以民主與透明方式制訂預算。透過居民或社區代表對於政府支出計畫的討論與投票,使公民在政府預算過程中扮演仔細檢查與監督的角色。
一.參與式預算的意涵:
參與式預算是一種民主審議與決策過程,它給予公民有關公共資金將如何使用的實質決策權力,因此參與式預算可以說是一種直接民主,它賦予公民思辨、辯論與影響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對公民給予教育、參與、授權的工具。某種程度上,也可以提高人民的納稅意願。
二.可以幫助其成功的條件
根據研究可分別由政治面、行政面、法律面、以及技 術面(包含時間)等四大層面切入,評估我國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的可行性。
1. 政治可行性
是否能夠獲得利害關係人(包括民選行政首長、公民團體、民 意機關等)的支持,從而具備一定的政治可行性,乃是參與式預算能否 在我國順利施行的首要關鍵
2.行政可行性
行 政 機 關 及 其 能 力 是 否 足 以 承 擔 政 策 方 案 的 執行工作 ,包括行政機關財務負擔能力、組織結構和人力素質的 檢 視
A.若開放適用參與式預算的 經費規模不大,則所需的行政經費本應不會過於高昂,對執行機關不致於造成太大的財務負擔則可行
B.在組織結構部分,國外個案大都利用行政機關的既有組織作為推 動單位,未必需要新增組織或大幅調整組織架構。亦可採用任務編組 方式,設立類似「參與式預算執行小組」的機制幫助推行
C.另一個重要面向是行政人員的素質 許多公務人員並不瞭解其內涵為何,亦不知 應如何具體執行。這需要藉由系統化的培訓過程,讓機關人員快速的 吸收有關參與式預算的基本概念、精神幫助執行
3.法律可行性
實際執行參與式預算相關工作的公務人員基於「依法行政」考量, 首要重視參與式預算的法制建設與遊戲規則是否適法。因此,參與式 預算的決策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政府採購法、是否與審計單位相關、何種預算項目較適合採取參與式預算、其成本如何負擔和報支等,均是行政部門的事務官重視的議題
4.技術及時間可行性
就技術層面的專業知識而言目前國內要推動參與式預算,不但 已有許多國外案例可借鏡,且過去國內進行其他類型的公民參與活動 (如社區營造、環境保護)所累積的豐富經驗,也可作為實施 PB 的重要 參考。至於工具技術上之知識亦不成問題,隨著網路科技的演進,參 與式預算可依實際需要選用合適的工具(如 I-Voting 等),以協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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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視預欲成功的推動要件
1.機關長官(首長)的支持
2.組織文化的配合
3.充足的經濟支援
4.能夠抵擋代議士的反對
5.明確的遊戲規則
6.流暢的資訊傳播
(二)於行參與視預算之限制、困境
1.易流於討論地區性事務而忽略全國性議題
2.一落入及堆少數份子的手中
3.討論成本高昂
4.僅適用分配性政策
5.牴觸預算機關之職能
6.挑戰代議民主體制
(一)、參與式預算之意涵
---為一種預算的制定方式,其制定的過程中加入受益者的參與,讓預算的編製更符合實際受益者的需求
(二)、參與式預算的成功條件
1.願意配合的機關
2.積極參與之受益者
3.參與者了解其需求
4.充分的討論與參與
(三)、參與式預算的侷限
1.缺乏參與對象
2.受益者不理解其需求
3.參與討論之成本太高
4.機關不願配合
前言-當代公共事務日益複雜,許多民主國家之政府的角色均逐漸從位居高位的控制角色,轉變為傾向於採取治理途徑,並和網絡間之多元行動者協力合作的角色,增進公民參與。而在預算編製方面,同樣也能透過參與預算的方式,增進地方或社區社區主義和公民意識,落實地方和社區治理。以下茲依題意分別論述之。
(一)參與式預算意涵
(二)參與式預算成功要件
1.強化社區主義和公民意識
2.預算透明的強化
3.政府首長大力支持
4.實施範圍的選擇
結語-實施參與式預算須注意之原則(不能因此排斥其他民主之方式/避免受到利益團體之俘虜/避免多數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