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雖有彈性、自主、公益性與不追求利潤的特性,得以彌補政府官僚體制之不足之處,近年來更被視為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好夥伴,但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間所建構的協力關係,由於制度等因素,而出現限制,以下茲針對其限制說明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內涵:
1.意涵:
2.特徵:
(二)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協力關係的限制:
1.認知差異:
(1)對公共事務認知差異:政府對公共事務以大層面的宏觀的角
度綜觀全局也全民利益為考量;非營利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看
法較偏向微觀角度,以個案本身為考量。
(2)對於目標的認知差異:雙方是否有公共目標,缺少此要素協
力關係難成立。大方向雖一致,但細部目標不清楚,細節部
分認知不同,導致協力過程中誤解,有礙整合。
2.體制上的差異:
政府機關龐大層級複雜,加上公共事務範圍廣泛,往往由於不同單位共同負責,造成權責模糊、不明確。為彌補此缺失可參考國外經驗,設立單一窗口或正式編制專門單位,掌管非營利組織的相關事務,方可避免協力過程中政府權責不明的產生。
3.過度依賴政府財源:
為因應政府組織調整,未來有更多委託非營利組織及公設民營的活動空間,但卻會造成其過度依賴政府財源。解決方式非營利組織可採取多元經費來源策略。
4.不對等權力關係: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協力關係建立在「經費」的補助上,使得其
容易喪失經營自主性。政府應充分尊重其獨立性、自主性、專業
性,不能任意介入及干涉經營方針。
5.資訊不足疑慮:
資訊不足是阻礙其與政府協力的最主要因素。許多非營利組織不
願和政府合作就是因為缺乏相關資訊與管道。故政府首要之務是
「資訊公開」
6.避免養成「慣性依賴關係」與「既得利益化」:
雙方關係結束時,須留意終止兩者的關係,此即「關係的有效
性」,避免雙方產生「慣性關係」,使特定非營利組織成為既得
利益者。
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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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所謂的非營利組織是一個正式組織,非獲取財務上的利益,也不得將淨餘額分配給員工,最主要的是會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彌補政府與企業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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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分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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