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定義 | 觸發條件 | 處理方式 |
|---|---|---|---|
| 覆議 | 立法院對已經表決通過或決定的法案、議案,因程序瑕疵或決議需要重新討論而再次審查 | 常見於委員會決議或全院表決程序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需重新討論 | 立法院可依議事規則重新將法案送回委員會或重新表決 |
| 復議 | 立法院對已送交總統或相關機關的法案,再次審議,以調整或重新決定 | 常見於**總統退回法案(否決或部分退回)**或委員會請求再審時 | 立法院經二讀或三讀程序重新審查,必要時修正條文並再次表決 |
覆議(Reconsideration)
例子:
委員會表決後,有委員提出異議,認為程序不完整或討論不足
全院表決後,因程序瑕疵或新事實提出覆議
特點:通常在 立法院內部決議尚未送交總統前 發生
復議(Reexamination / Return for reconsideration)
例子:
總統退回法案(否決)要求立法院重新審議
法案送交委員會後,委員會認為需要再度討論
特點:通常在 法案已經送交總統或經初步決議後 發生,具有修正或重新決定的功能
覆議
提出覆議的委員須經一定程序提出
表決是否接受覆議
若接受,將法案重新送回原審程序(委員會或全院),重新討論與表決
復議
法案經退回或委員會請求再審後,由立法院再次進行二讀或三讀程序
可進行修改、刪除或增訂條文
完成後再次表決,若再次通過,即送交總統或正式施行
覆議偏重 程序性重新討論,通常發生在立法院內部
復議偏重 內容修正或再次決定,通常涉及總統退回或委員會要求再審
兩者都是立法院 維持法案審查正確性與合法性的重要機制
? 總結
| 機制 | 發生時機 | 目的 | 處理方式 |
|---|---|---|---|
| 覆議 | 法案尚未送交總統,內部程序瑕疵或討論不足 | 修正程序、重新審查 | 表決是否覆議,重新送回委員會或全院表決 |
| 復議 | 法案已送總統退回或委員會請求再審 | 修改內容、重新決定 | 進行二讀或三讀,再次表決後送交總統或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