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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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所謂的跨域治理是具有整合性的作為,當2個或2個以上組織對業務有重疊之處造成模糊不清,因此透過相互合作與協力的方式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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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因素 1. 機關之間存在者本位主義不易合作 2. 因此機關人員會以主觀的態度來解決跨域的事物,造成見樹不見林 3. 眾多人參與會造成責任不清 4. 由於參與的人數眾多時間以及成本會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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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途徑 1. 全局觀點解決問題 雙方的組織要把雙方的問題加以整合,並且透過理性的思考加以解決之。 2. 打造互利的對話平台 要使用跨域治理的時候一定要有一個雙方可以相互溝通的平台,在這平台裡人員把問題提出,並透過平台加以處理最後達成雙方協議。 3. 建立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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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域治理的意涵 跨域治理的意涵可分別就狹義與廣義來討論: 1.狹義的意涵:指跨越轄區、機關藩籬的整合性治理作為。 2.廣義的意涵:指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部門、團體或行政區因彼此業務、功能與疆界的相皆與重疊而逐漸模糊,導致權責不明、無人管理,藉由地方政府、私人企業、社區團體以及非營利組織的結合,透過協力、社區參與、公私合夥或行政契約等聯合方式,以解決難以處理的問題。 (二)影響跨域治理之因素 1.政黨立場與意識形態的兩極化,經常以跨域對抗代替跨域合作。 2.地方自治引發地方本位主義作祟,擔心管轄權遭到限制。 3.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缺乏更為細緻、完整的規定,影響跨域合作的意願。 4.參與對象眾多,導致協商與交易成本的增加,提高了成案的難度。 (三)達成跨域治理之策略 1.以全局的思維攜手解決問題:將政策、管制、服務的提供,以及三者的監督整合在一套架構中。 2.打造互利的對話平台,以化解彼此歧見:打造一個互利對話的平台,使區域內的縣市首長體認到,唯有合作方能發揮最大效益。 3.增訂、修改法令,促成協力合作:可考量的方式如下: (1)將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完整化; (2)制訂跨域合作專法、法規命令與行政契約。 4.建立夥伴關係的績效課責制度: (1)檢視夥伴評估制度的優點與潛在的風險; (2)檢視參與的人員,包含行政部門,應負起夥伴績效的責任; (3)考慮特殊議題的風險處理; (4)考慮志願部門、私部門與社區團體在夥伴關係的角色。
跨域治理指的是在現代社會愈發錯綜複雜的公共事務下單ㄧ部門或機關常難以獨立完成其負責的事務 必須以部門和部門 機關和機關 甚至是公私部門的協力合作方能完成其所相關的事務 而其相關因素有其下列幾項 ㄧ、相關法規-訂定跨域治理時其管轄權、成本負擔、資源運用等等 二、合作機制-當跨域治理時 如何運作、具體步驟,是否需要成立臨時團隊等 三、政治因素-跨域治理的相關部門是否受其政治因素影響 因此難以合作抑或相反 四、損益因素-跨域治理中相關部門在其中是否受益或受損 而要達成跨域治理無疑在上述幾項因素都需注意 要有完善的法規 成熟的合作機制 避免分工而不合作的問題 降低或是利用政治因素的影響 能夠讓相關部門在跨域治理中整體來說是受益的 這樣便能夠達成跨域治理 以上便是我對跨域治理的相關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