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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48468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內閣制下與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年獸

(一)行政與立法的關係

行政與立法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不同政體制度下運作下,在行政權與立法(國會)的權力運作與融合之中都各有不同的特色,以下說明之。

(二)內閣制與總統制的行政立法關係差異

1.行政權歸屬

內閣制的行政權歸屬乃是由內閣成員擔任,而總統制的行政權直接歸屬於總統本身

2.行政與立法的穩定與僵局化解

內閣制的行政與立法關係會透過倒閣與解散國會來制衡雙方不至於產生僵局,而總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相對穩定但卻容易產生僵局

3.獨立行使職權與對議會負責

內閣制中內閣是由國會多數黨成員組成,因此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而總統制的運作下總統是單獨的掌握行政權,因而能獨立行使職權

(三)結論

總統制與內閣制皆有所優缺點,行政與立法依照國家歷史的運作下發展產生行政權與國會的變動關係。

詳解 提供者:黃雷夢(停用)


1.內閣制:英國為代表國家,其雖然在形式上並不講求權力分立,行政與立法為融合關係(例如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然而在實際運作上,還是可以透過不信任投票、解散國會等機制達到行政與立法間彼此制衡效果,並化解政治僵局。由此可知在英國行政與立法間的權力及作用範圍仍有區別。事實上,早在三權分立的概念形成前,英國已是一個保有分權與制衡機制的國家,故不需要改變政體以符合三權分立原則,即可在政治運作中達到分權與制衡效果。

2.總統制:美國為代表國家,其強調行政、立法與司法在形式上的分權與制衡。故國會議員不可兼任行政部門成員,法案在形式上也僅得由國會提出。然而在實際運作上,法案的策劃和執行,仍是由總統或其他政府官員負責居多,再將法案委任國會議員進行審理,這使得國會議員審理法案僅具形式上的象徵意義。故美國雖在制度設計上遵循三權分立原則,但在實際政治運作中行政與立法間的權力無明確劃分。此外,當行政與立法產生對立僵持不下時,不像內閣制有化解政治僵局的機制(例如解散國會、不信任投票),故歷史上曾多次發生政府關門或停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