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從"國家建構"(State Building)的角度而言,憲政制度的設計及採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學者薩托李(Sartori)亦將此稱之為"憲政工程學"。關於美國總統行使否決權的方式、口袋否決的意義、否決權行使的限制及進行反否決的方式,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否決權的行使方式及口袋否決的意義
1.否決權的行使方式
所謂的"否決權"(veto power)是指,國會通過一個議案之後,將該議案咨呈總統,但總統
卻因為不同意該議案而不簽屬通過。其方式如下:
(1)總統不簽屬該議案,但是卻沒有在10日內退回國會覆議(re-call),其結果為法案自動
生效。
(2)總統不簽屬該議案,且亦在10日內退回國會覆議(re-call),但遭議會(參眾兩院)各以2/3
的多數通過,決議維持原案,則該法案自動生效。
(3)總統不簽屬該議案,亦未在10日內退回國會覆議(re-call),且此時恰巧是國會的休會
期間,則在該議案送達總統超過10日後,該議案自動失效。亦即"口袋否決"。
2.口袋否決的意義
而從上述我們可知,所謂的"口袋否決"(pocket veto),即需具備幾個要件:總統不簽署、
議案送達總統超過10日及國會休會;倘若缺少其中一個要件,則非口袋否決。
(二)否決權行使的限制
1.必須在十日內為之
美國總統行使否決權,必須在十日內為之,倘若在十日內未退回議院覆議,且國會亦在
會期中,則該議案自動生效。
2.總統對於同一議案只可行使一次否決權
倘若總統不簽署議案,並在十日內將該案退回國會覆議,但又遭國會各以2/3的多數維持
原議時,則總統不可因此而對同一議案再次行使其否決權。
3.必須是整部法案的否決
總統在行使其否決權時,不可以是針對個別的條文而行使否決,必須是針對整部法案的
否決。
4.不可否決修憲案
憲法的位階高於法律,且美國的修憲必須是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間的層級行動而為之,
並非是總統可否決的事項。
(三)國會進行反否決的方式
國會的反否決(over-ride),是指當總統不簽署議案,並在10日內將其退回國會覆議時,國
會(參眾二院)各自再以2/3的多數決議維持原案,則此時總統即應遵守該決議,不得再次進
行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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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否決權與口袋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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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決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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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要維持它的原議,則應如何對總統進行反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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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與立法的分權制衡 美國憲法將三種權力歸屬於三個憲政機關,三權之間相互分離,彼此間不得侵犯。其主要特點如下: 1.二元民主正當性:國會與總統皆由民選產生,各自擁有民主正當性。兩權互不負責,各自直接向人民負責。 2.總統同時為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總統獨攬行政權,內閣成員皆為總統幕僚而僅對總統負責。總統承擔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直接對人民負責。 3.成員互不兼任:總統及其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4.提案權屬於國會:提案與立法權專屬國會,行政部門不具提案權。 5.無質詢制度:國會不得質詢行政官員,行政官員無被詢義務。 6.不得說明政策:行政官員不得至國會說明政策,總統也須在國會同意下,方得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 7.無倒閣與解散機制:國會與總統任期固定,國會除彈劾外,不得使總統去職,總統亦無解散國會的權力。 (二)總統與國會的制衡 美國憲法賦予各機關必要的憲法權力以抵抗其他權力的侵害,各機關間不得侵犯其他機關之憲法權力,亦不得任意擴大自身權力範圍,三權保持平衡狀態。總統及國會間的相互制衡方式如下: 1.總統的否決權:總統對於國會通過之議案具有否決權。美國國會通過之法案送到白宮之後,總統必須在10日內選擇批准公佈,或是否決退回國會。於一般情況下,總統若在10日內不做任何決定,則法案自動生效。 2.總統的「口袋否決」:若國會於總統決定法案是否批准期間休會,總統可以無所作為,任由法案自動失效。這種情況稱為「口袋否決」。 3.國會的反否決權:若總統使用否決權將法案退回國會,國會得再以三分之二之特別多數通過,此時總統便無再度否決之權力,這種情況則稱為「反否決權」。於1913年至1985年間,美國國會便曾使用過61次反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