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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6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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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69002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69002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締結買賣組裝零件一批。賣方甲依約定日期運送該批零件至乙之工廠時,因乙 負責驗收之承辦人出國,其他員工因無經驗而拒絕受領。甲不得已將物品運回。甲得 否以於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受領,而乙仍未履行受領義務,解除該買賣契約?(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阿摩段長
依民法234條債務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故可依民法第254條不定期給付遲延的規定,他方當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綜上所述,乙可以於催告期間屆滿後,對甲主張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