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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4296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夜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偏僻路段時,不慎撞死路人 A。甲下車查看發現 A 已 然身亡,驚恐之下立即駕車逃離現場並前往尋找好友乙。乙聞後乃勸誘甲將肇事車 輛清洗修理,除去跡證。甲遂前往經營修車廠的友人丙處,私下告知案情後,由丙 將肇事車輛完成清洗修理。試問:甲、乙、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HJ

一、甲的部分:  (一)甲撞死路人A之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6條前項之過失殺人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若非甲撞擊A,A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甲駕車之行為與A之死亡間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備條件因果關係。而甲駕車不慎,製造不容許風險,並有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不慎駕車有可能會導致車禍造成傷亡,亦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因此,A死亡之結果是在甲所製造的風險中實現,故客觀上可以歸責。主觀上,甲並無對A有殺人之故意,該當過失。  2.違法性與罪責:   依提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甲逃離現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駕車撞死A並逃離現場,已有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行為。主觀上,甲亦具有故意。   2.違法性與罪責:   依提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甲委請丙清洗肇事車輛之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165條消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通說上認為,正犯行為侵害法益的作用力較大,其不法內涵較共犯的不法內涵高,舉重以明輕,甲為消滅自己行 事罪證的正犯行為,既然不予處罰,斷無處罰較低不法內涵之教唆行為之理。亦有認為自不法角度而言,行為人可能成立教唆犯,但因所湮滅的證據,對於教唆犯而言,是自己的證據,所以欠缺罪責,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  甲肇事逃逸之犯行,乃另行起意,因此,與過失致死罪應論以數罪併罰。 二、丙的部分: (一)丙將甲車輛清洗修理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開車不慎撞死A,甲的車輛上之跡證,對於丙而言屬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丙清洗、修理的行為屬於湮滅證據之行為。主觀上,甲已告知丙案情,丙仍為清洗、修理,故主觀上具有故意。 2.違法性與罪責: 依提示,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乙的部分: (一)乙勸誘甲除去跡證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依上所述,甲不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因此,教唆者乙無法論從屬,故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milk11100111
ㄧ、甲開車撞死A之行為成立185-4肇事逃逸罪、276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二、甲不成立165煙滅刑事證據罪 因甲是煙滅自己刑事證據於刑法上無期待可能性 三、乙成立165教唆犯 四、丙成了165幫助犯
詳解 提供者:ido
甲之刑責
 
一. 甲不慎撞死路人A成立過失致死罪276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有條件關係+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 甲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具過失=> 構成要件該當
  無違法組卻事由+有責性
 
 結論:甲成立276
 
二. 甲成立185-4肇事逃逸罪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駕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有條件關係+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有故意=> 該當
   無違法組卻事由+有責性
 
 
   結論:甲成立185-4肇事逃逸罪
 
三.甲成立遺棄屍體罪247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有條件關係+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有故意
  
  無違法組卻事由+有責性
  結論:甲成立247
 
四.  甲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教唆犯 165+29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有條件關係+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有明知教唆之故意+使丙既遂之故意(雙重故意)
 
     爭點: 刑事證據
     實務:經告訴 告發 自首後開始偵查後之案件 =>採此說,所有湮滅刑事證據罪都不成立
                  學說: 將來可能被列為刑事證據之罪
 
 本人採學說,避免法律漏洞,則甲之行為成立165+29
 
   爭點2:  惟實務認為不罰,因為依照舉重明輕微則=> 本罪不處罰甲自行湮滅證據,所以教唆他人更不會被處罰  & 期待可能性=> 無法期待行為人不作出此行為
                                  
     結論: 甲不成立165+29
 
 
競合:  肇事逃逸與遺棄屍體罪,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想像競合;在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乙 成立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165+29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有條件關係 + 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乙有明知教唆之故意+使甲既遂之故意(雙重故意)
   
   然而,甲之行為不成立165,則乙行為是否成立168之教唆犯
 
   實務:教唆犯採取限制重屬性說,若甲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則教唆者無從定罪
   學說: 有認為甲之行為具備168之構成要件與違法性, 在罪責部分因為 (他人)條件而免除其刑
      
           本人在此採學說,則乙該當構成要件之教唆犯+ 無阻卻違法是事由+有責性
 
丙  成立滅刑事證據罪之正犯 165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有條件關係 + 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丙具故意
 
   無違法阻卻事由+有責性
 
   結論:丙成立滅刑事證據罪之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