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甲向A表明可以關心其相關之案件, 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一項違背職務期約罪.
一. 甲於聚會中與友人A閒談之際, 提及與A相關之案件, 並表示可以為A與偵查相關案件之司法人員關心案件. 惟甲與A的對話, 並非特意就職務上所掌之事, 而要求A
提供等價的回饋關係, 於客觀上, 不屬於有對價關係之存在. 主觀上, 甲並無向A以"對價關係" 之意思表示達成協議, 應認其僅屬朋友間之隨意對話, 亦不成立違背
職務之期約行為.
結論: 刑法第121, 122, 123 之行為主體, 須具有對等的對價關係, 方可成立該罪. 依題意所述, 甲僅是在聚會閒聊中提起, 事後亦無積極行為完成該構成要件, 故應論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