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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  #5650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某日,與友人 A 相聚時,談及 A 因 有件妨害名譽罪案件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 B 檢察事務官處理中。甲向 A 表明自己與 B 有深交,甲可以向 B 關心;A 聽聞後大喜,表明如果甲去向 B 關說, 不論最後結果如何,A 願擺桌答謝。惟事後甲並未依約行事。試問:甲之刑責如何?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uan-Po Cho
無要求、期約或收受。 無違背職務。 無罪。
詳解 提供者:yilung
前言: 甲向A表明可以關心其相關之案件, 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一項違背職務期約罪. 一. 甲於聚會中與友人A閒談之際, 提及與A相關之案件, 並表示可以為A與偵查相關案件之司法人員關心案件. 惟甲與A的對話, 並非特意就職務上所掌之事, 而要求A 提供等價的回饋關係, 於客觀上, 不屬於有對價關係之存在. 主觀上, 甲並無向A以"對價關係" 之意思表示達成協議, 應認其僅屬朋友間之隨意對話, 亦不成立違背 職務之期約行為. 結論: 刑法第121, 122, 123 之行為主體, 須具有對等的對價關係, 方可成立該罪. 依題意所述, 甲僅是在聚會閒聊中提起, 事後亦無積極行為完成該構成要件, 故應論甲無罪.
詳解 提供者:許哲銘
甲 無
詳解 提供者:潘天宏
甲並未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