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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1025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機關將其對民眾機車排放廢氣之檢驗權限,依法委由私人經營之機車 行乙,由其負責,丙將其機車送去乙機車行檢驗,不料乙之員工在檢驗 過程中,不愼造成丙之機車損害,但乙表示沒賺多少錢,只願象徵性給 予 500 元。丙對此甚為不滿,對其車損打算請求賠償,朋友告知,此為 私人間之侵權行為,應依民法向乙請求賠償。丙則認為跟乙難說理,況 此損害為政府要求之廢氣檢驗所生,故打算請求國家賠償。請問:丙對 於乙於廢氣檢驗過程中不慎造成其車損,是否得請求國家賠償(請附理 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外星人

國賠法第9條二項後段
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法第3條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