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酒後開車於某日下午 8 時 40 分許追撞 A 所騎乘的機車,致 A 當場手臂 骨折,倒臥路邊。甲在未告知 A 的情形下,下車快跑至下一個十字路口, 進入便利商店。甲在是否返回現場的兩難中,致電其母乙,告知發生車 禍事故。乙要求甲不要報警,以便其到場後將甲載離現場。在乙到來前, 甲請便利商店店員撥打 110 救護車與報案。於同日下午 9 時 7 分許,警員 前來對甲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1 毫克。依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民國 77 年 8 月間之實驗研究結果,回溯推算駕駛車輛時之吐 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 0.3429 毫克。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