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種政府體制的「行政-立法」關係 1.總統制 (1)分立與制衡:憲法給予政府各部門足以對抗、限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動機與手段;沒有任何政府部門得宣稱作為人民的唯一代表;無任何部門得以擁有所有的國家權力。 (2)合作與協調:憲法權力分散於三個國家機關,唯有三權機關同意並合作,政府始能正常運作;三權機關彼此尊重,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力之行使;機關間權力地位平等,並互成平衡狀態。 2.內閣制 (1)結合面向:國會多數透過同意權而組閣,同時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內閣具有行政提案權,其成員具國會議員身分,且得出席國會備詢並提出政策說明。 (2)對抗面向:國會得透過不信任案進行倒閣;內閣得以解散權解散國會。 3.雙首長制 (1)分立面向:國會、總統均由人民選舉產生,並向人民負責;總統直接任命總理,毋須國會同意;閣員無議員身分;總統具否決權;國會具反否決權。 (2)結合面向:內閣與國會議員均具提案權;倒閣與解散機制;具質詢制度;有副署制度。 (二)我國「行政-立法」關係 茲據學者G. Sartori的見解,對我國之「行政-立法」關係作如下說明: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有一定權力,並主導國防與外交。 我國總統為國家元首,由民選產生,任期四年,具有三軍統帥、國安大政方針決定、宣戰、媾和以及條約簽訂等權。 2.總統與總理分享行政權,形成二元權力結構。 我國總統依法有閣揆任命、覆議核可、緊急命令等權;行政院院長具有法令副署、主持行政院會議、閣員提名等權。 3.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且須透過政府治國。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立法院無法直接迫使總統辭職;總統須透過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會議處理國政。 4.總理由總統任命,向國會負責,內閣之存續由國會多數決定。 我國法令規定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以不信任案倒閣。 5.總統和總理均有獨立行事的潛力,容許兩位首長間的權力大小變動。 我國規定行政院院長與總統均具有獨享或共享的行政權。